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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余某等赌博罪,郑求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求光,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求光。2006年1月2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008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2008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2008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甲。2008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求光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裴红霞、贾桂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求光、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求光违反国家规定,在开化县马金镇、淳安县汾口镇等地非法坐庄经营地下六合彩,并以5%至10%的手续费委托被告人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及程苏州(已判刑)、姜传余、余荣辉、童庭相、郑成传、余主财(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为其开票收注,被告人郑求光共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33万余元。2008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为获取手续费,在本县中洲镇等地共接受他人投注7.6万余元,全部上报给郑求光。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余某为获取手续费,在本县汾口镇等地共计接受他人投注6万余元,全部上报给郑求光。2008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郑某为获取手续费,在本县汾口镇等地共计接受他人投注4万余元,全部上报给郑求光。2008年5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姜某为获取手续费,在本县汾口镇等地共计接受他人投注3万余元,全部上报给郑求光。2008年6月,被告人钱某甲为获取手续费,在开化县马金镇接受他人投注2万余元,全部上报给郑求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求光处扣押赌资5850元,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赌资15180元,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赌资6700元。被告人郑求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二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求光、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六被告人供词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姜传余、童庭相、余荣辉、程苏州、郑成传、汪映军、徐苏华、余绵约、杨金女、汪生德、王爱禾、余主财、程小明等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六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求光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求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求光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二名,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求光、李某、余某、郑某、姜某、钱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求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1月18日止)。三、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四、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11月18日止)。五、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10月18日止)。六、被告人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08年10月24日止。)(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现扣押于淳安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277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