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兆文与被告于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兆文,于桂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2037号 原告白兆文,男。 被告于桂清,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兆文与被告于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兆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白兆文负担。 审判员 陈 哲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