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侨福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兴机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侨福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兴机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62号原告广州市侨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市头大道54号铺后面。法定代表人黄宇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兴机电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15号。法定代表人叶明德,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侨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兴机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发应予准许。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侨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