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湖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胥佳静、沈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胥佳静,沈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湖刑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佳静,无业。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沈琪,无业。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0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胥佳静、沈琪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胥佳静和被告人沈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胥佳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胥佳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胥佳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胥佳静撤回上诉。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武康代理审判员 潘轶华代理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