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家钿与冯家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钿,冯家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172号原告:冯家钿,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冯家安,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钿与被告冯家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