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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家钿与冯家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钿,冯家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172号原告:冯家钿,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冯家安,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钿与被告冯家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