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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航与骆小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50号原告李航与被告骆小州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航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入骆小平有交通事故理赔款尚未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骆小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理赔款42954.9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