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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皮彩云与被告郭应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属调解,双方关系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话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