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皮彩云与被告郭应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属调解,双方关系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话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