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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学全与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全,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063号原告李学全。被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全诉被告浙XX欣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学全于2008年9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学全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