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法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重庆四联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四联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四联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2日,重庆四联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275093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4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