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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李会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李会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宝芳,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会旗,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李会旗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3938.7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