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民二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郑雪璇与吴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璇,吴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1337号原告:郑雪璇。被告:吴广富。原告郑雪璇为与被告吴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萍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雪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广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雪璇起诉称:2008年4月4日被告吴广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吴广富归还借款2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郑雪璇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被告吴广富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及审核,本院认为原告郑雪璇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4月4日,吴广富出具借条,载明欠郑雪璇人民币29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吴广富向郑雪璇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吴广富未按约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雪璇要求吴广富归还债务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吴广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广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雪璇借款人民币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缴),被告吴广富负担262.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余款退回给原告郑雪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姚 萍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