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战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