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与吴江市优益木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吴江市优益木器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工业园区1号。诉讼代表人:陈新荣。委托代理人:朱维中。被告:吴江市优益木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北联村。诉讼代表人:陆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与被告吴江市优益木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西塘兴盛木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