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怡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精信卓远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西安怡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德福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天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男。被告陕西精信卓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佰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怡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精信卓远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对位于本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南侧公交一公司楼面上的广告牌拥有合法的使用许可手续,2006年11月6日因创卫需要把牌子拆除,西安户外办答应给续办一块广告牌。2008年3月原告到户外办办理事物时,得知此牌手续已被办到被告公司名下。后经落实,发现被告法人伪造原告公司公文和印章,于2007年12月20日将该广告牌办到其公司名下,并以12万元卖给陕西巨丰广告有限公司。现要求确认被告以违法手段将原告名下的广告牌手续办到其名下的行为无效。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属行政诉讼范围,不应按民事案件处理,故依法应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对位于本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南侧公交一公司楼面上的广告牌拥有合法的使用权,2006年11月6日因故被拆除,使用权仍在原告名下。2007年3月,被告法人杨佰隆到原告处办理其他业务时,用事前准备好的“广告牌迁证明情况说明”和“广告手续变更证明”文件,趁原告人员不注意,将原告公司章子盖上。事后,被告利用上述二份文件将上述广告牌位办理在其公司名下。随后,被告将此广告牌使用权卖给西安巨丰广告公司。原告得知后与被告协商未果,向公安新城分局报案。被告法人杨佰隆被传讯后,对偷盖原告公章一事供认不讳。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确认被告以违法手段将原告名下的广告牌手续办到其名下的行为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西安市户外广告媒体施工许可证、使用证、广告手续变更证明、广告牌迁移情况证明、报案材料及公安新城分局讯问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对位于本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南侧公交一公司楼面上的广告牌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偷盖原告公章将上述广告牌位办理在其公司名下,其行为显系违法。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以违法手段将原告名下的广告牌手续办到其名下的行为无效,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辩称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将上述广告牌手续办到其名下的行为无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