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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士高与慈溪慈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高,慈溪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160号原告:陈士高,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阮建波,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胡光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高与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高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2.50元,由原告陈士高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