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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根有与淳安县文昌镇浪洞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有,淳安县文昌镇浪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陈根有。委托代理人:王绍基。委托代理人:余红卫。被告淳安县文昌镇浪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希平。委托代理人:李贵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有诉被告淳安县文昌镇浪洞村村民委员会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有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根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陈根有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