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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全坤与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全坤,曹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17号原告:沈全坤。被告:曹荣珍。原告沈全坤与被告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理,并于200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全坤诉称:李忠飞分别于2006年4月8日、2007年9月29日、11月2日向原告沈全坤借人民币42万元整,后李忠飞于2008年1月因病死亡。被告曹荣珍系李忠飞妻子,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共同承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荣珍辩称:这42万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到他(李忠飞)死的时候都没有和我提起过有借这42万钱。他(李忠飞)的情况我不知道,借钱的事情是他(李忠飞)操办的,我一直待在家里而且字也不认识,一点都不知道。经审理查明:被告曹荣珍与李忠飞(2008年1月12日因病死亡)系夫妻关系,李忠飞分别于2006年4月8日、2007年9月29日、11月2日向原告沈全坤借人民币42万元整。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三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借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该笔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应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全坤借款本金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