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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花萍与王连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池,吴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花萍。上诉人王连池为与被上诉人吴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连池未在原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连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  余 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