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花萍与王连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池,吴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花萍。上诉人王连池为与被上诉人吴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连池未在原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连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 余 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