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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一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袁达明与何立波、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立波,袁达明,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波。委托代理人商树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达明。原审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林。委托代理人丁蓉。原审被告浙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妙川。委托代理人肖凌。上诉人何立波与被上诉人袁达明、原审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何立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立波又于2008年9月24日以“其已认可原审判决,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立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立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4元,减半收取6262元,由上诉人何立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其荣代理审判员  周红敏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