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韩义龙与郝益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义龙,郝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韩义龙,男。被执行人郝益斌,男。韩义龙与郝益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7月17日,韩义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1298.5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