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一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祺俊。上诉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上诉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2日作出(2008)衢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对两上诉人缓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均不予准许,依法向两上诉人送达了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予以预交,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上诉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衢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其荣代理审判员 周红敏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