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高潮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55858.68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55858.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