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苏斌涛与答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斌涛,答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初字第1832号原告苏斌涛。被告答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斌涛与被告答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斌涛于2008年9月24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斌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