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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义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义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义务,农民。1991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3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义务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承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义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义务伙同周宗和、程春明(均已判刑)窜至淳安县汾口镇云林村祠堂,撬锁入内,窃取该祠堂内花雕4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2、200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余义务伙同程春明、杨利民、程东北(均已判刑)窜至常山县何家乡江源村“江氏祠堂”,撬锁入内,窃取该祠堂内狮子图案花雕2件,价值人民币5000元。3、同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义务伙同程春明、杨利民、程东北窜至开化县林山乡舜山村祠堂,撬锁入内,窃取该祠堂内花雕4件,价值人民币10000元。4、同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义务伙同程春明、杨利民窜至淳安县中洲镇上童村祠堂,窃取该祠堂内花雕4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5、同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义务伙同程春明、杨利民、程东北窜至淳安县汾口镇大福基村祠堂,窃取该祠堂内花雕2件,价值人民币2000元。6、同年6月11日晚,被告人余义务伙同程春明、杨利民窜至淳安县浪川乡宏泽村祠堂,窃取该祠堂内花雕7件,价值人民币4000元。综上,被告人余义务参与盗窃六起,参与金额2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义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宗和、程春明、杨利民、程东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青华、余光贵、郑建书等的证言,浙江省文物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义务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余义务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判处后又实施偷窃,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义务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义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蒋光照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