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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屠阿五与张阿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阿三,屠阿五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阿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阿五。上诉人张阿三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阿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阿三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阿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阿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