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屠阿五与张阿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阿三,屠阿五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阿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阿五。上诉人张阿三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阿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阿三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阿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阿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