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峰与蒲平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881号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蒲平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平斌在该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蒲平斌即下落不明,执行中仍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其亦无其它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韩小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