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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法,肖远桂,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善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王来法。申请人肖远桂。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住所地,皖休宁县海阳镇金宁路48号。诉认代表人:翁平。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段海交通肇事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法、肖远桂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8年9月23日申请人王来法、肖远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皖J569**低速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来法、肖远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皖J569**低速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及金额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