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法,肖远桂,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善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王来法。申请人肖远桂。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住所地,皖休宁县海阳镇金宁路48号。诉认代表人:翁平。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段海交通肇事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法、肖远桂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8年9月23日申请人王来法、肖远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皖J569**低速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来法、肖远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皖休宁县徽杭运输队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皖J569**低速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及金额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