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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答苏哲与答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答苏哲,曾用名苏哲。法定代理人苏斌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籍、住同原告,系原告之父。被告答蕊。本院在审理原告答苏哲与被告答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答苏哲于2008年9月24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答苏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7.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