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永民初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312号原告邹某某,女,陕西省乾县城关镇人。被告周某某,男,永寿县甘井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荔智高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