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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民初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312号原告邹某某,女,陕西省乾县城关镇人。被告周某某,男,永寿县甘井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荔智高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