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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434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云与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349号原告:刘云。委托代理人:王贤。被告: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东。委托代理人: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诉被告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于2008年9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