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第124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欣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