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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保全与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保全,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洪保全。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理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保全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温州中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其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8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洪保全加工费9350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洪保全,男,1959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浩山乡岷村洪前八组。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理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保全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温州中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其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8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洪保全加工费9350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晓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