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光明、蔡保利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明,蔡保利,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何光明,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原告蔡保利,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咸阳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村委会,住所地曲江乡北池村。负责人王永福,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大昕,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该村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日琪,男,汉族,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雁塔区,该村村委会委员。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受理的原告何光明、蔡保利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9月24日原告何光明、蔡保利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光明、蔡保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