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丑卫卫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卫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丑卫卫,农民。200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同年4月2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丑卫卫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丑卫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丑卫卫乘坐张雪棉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到灞桥区向阳沟村986油库路上,抢走张雪棉现金245元,三星手机及小灵通各一部。并将出租车开至向阳沟绕城高速路桥下弃车逃跑,但在逃跑途中被抓获。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丑卫卫对其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唯辩称其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系抢劫未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丑卫卫在西安交通大学东门附近遇见女出租车司机张雪棉后,产生抢劫意图,遂坐上出租车,要求张雪棉开往986油库,当车行至986油库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时,丑卫卫要求张雪棉停车后,左手拉住出租车手刹,右手伸入其口袋内假装取凶器,采用胁迫性语言,要求张雪棉交出钱物。张雪棉因恐惧而将现金245元及三星牌手机和小灵通各一部交给丑卫卫,丑卫卫令张雪棉下车,并告知张可到500米外取车,然后驾车调头沿原路回行至本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附近的高速公路桥下弃车,并将小灵通留于车上,步行至公交八公司附近换乘另一辆出租车逃至纺织城水泥制品厂附近。此后,张雪棉及刘群安等人追寻至此,发现丑卫卫后,即将丑抓获报警。被抢财物已全部追回。本案有下列证据:1、张雪棉的陈述证明,2008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她开车拉了一男青年去东郊,当车开到西康铁路桥附近一条小路上,男青年让停车,刚停下,男青年猛地拉紧了车的手刹,然后另一个手从裤子口袋里摸东西,同时说,把钱拿出来。她说没钱,那青年说:你想活不。她很慌,就将仪表盘上的六七十元钱给了,那青年又要手机,她把小灵通给了,那青年看见她座位下的小包,就一把抓了过去。将包里的钱和手机拿了,让她下车,到前边取车,然后开车调头顺原路走了,她赶紧拦车去追,在水泥厂什字抓住了那青年,(经辩认指出)丑卫卫就是那男青年。她被抢的钱有约250元。2、刘群安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他和儿子及两个工人驾车到向阳沟高速桥下面时,见路边停了一辆出租车,他们继续前行,转弯后见一个女的跑得气喘吁吁,挡他的车,说其被人抢了。他说:桥下停了辆出租车,可能是你的。他们就拉上女的调头往回走,到桥下后,他下车开了那出租车直接追到治安卡点路口,没见人。他儿子开车走的另一条路,当他调头回到公交八公司门口时,一个小伙以为他的车是出租车就伸手挡,因这小伙在前几天向他打听过一个附近没有的人,他就怀疑是这个小伙抢了女司机,就打电话给儿子说发现了抢劫犯,他儿子开车过来了,那小伙挡别的出租车走了,他们就跟着追,在水泥厂什字将那小伙抓住了,并报了警。3、刘强强的证言,与刘群安的证言一致。4、丑卫卫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30日下午2点半,他在西安交通大学东门沙坡看见一个女司机开着出租车,当时就想把女司机一抢,于是他挡了这个车,让去986油库,车距986油库还有一、二百米时,他让停车,将手刹一拉,然后让司机把钱物拿出来,司机就把仪表盘上的几十元给了他,他又要手机,并让女司机放老实点,同时右手伸到口袋里,装着掏东西,让司机以为他在掏刀子,司机就将小灵通给了他,他见司机的包里有手机和钱,就将包拿了过来,拿了里边的钱和手机,然后让司机下车,让其到前面500米处取车,他就驾车调头沿原路逃跑,到高速路桥下时,他将车停下,将小灵通扔在车上,到公交八公司门口挡了个出租车向水泥厂走,走到水泥厂什字时一辆吉普车追上来将出租车挡住了,那个女司机喊就是他,他就下车跑了约100米,就被追上抓住了,钱和手机他给了女司机。他抢的钱总共是245元,小灵通旧了也没有什么用,就没拿。5、灞价鉴字(2008)第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手机价值150元。6、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2007)西刑一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6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可证明丑卫卫前科情况。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丑卫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已经占有控制其所抢财物,且逃出了被害人的视线,已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被抢财物的控制,故被告人的抢劫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被告人主张其属犯罪未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丑卫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31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代理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