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二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宪森与张政建、金乌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政建;张宪森;金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山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建。委托代理人:吴峥、陈刚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森。原审被告:金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建。原审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珍。原审被告:义乌山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建。原审被告:徐飞珍。上诉人张政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852元。上诉人张政建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政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陈建勋代理审判员余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