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震鹏、朱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震鹏,朱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震鹏,农民。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朱鹏,又名朱蓬,农民。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震鹏、朱鹏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震鹏、朱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方震鹏、朱鹏结伙窜至淳安县汾口镇鲁村村222号詹江德家中,插片入室,窃得现金2150元及长嘴利群香烟4包、小灵通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2008年6月8日,被告人方震鹏窜至淳安县汾口镇鲁村村127号余财女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50元。2008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方震鹏再次窜至淳安县汾口镇鲁村村222号詹江德家中,窃得新安江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方震鹏赃款人民币35元,并已���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震鹏、朱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供词之间互相印证,并有被害人詹江德、余财女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方震鹏、朱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震鹏、朱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震鹏、朱鹏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震鹏、朱鹏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震鹏、朱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震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二、被告人朱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元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