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於炳松与汪鲜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炳松,汪鲜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於炳松。被告汪鲜明。原告於炳松诉被告汪鲜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在审理中,因原告於炳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於炳松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