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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永明、张晓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明,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明。原审被告:张晓东。上诉人林永明为与被上诉人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晓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2008)嘉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永明于2008年9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永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永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林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裕灿代理审判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