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永明、张晓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明,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明。原审被告:张晓东。上诉人林永明为与被上诉人嘉兴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晓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2008)嘉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永明于2008年9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永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永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林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裕灿代理审判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