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24民初69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杨雪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杨雪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4民初690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201、1202、1203室。 负责人:王梦龙,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棉,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被告杨雪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雪棉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937.09元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算复利,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为18307.78元)、滞纳金(2017年1月1日之后为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为1339.07元)、其他费用(包括分期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为69元);前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合计为52652.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雪棉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杨雪棉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特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雪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万事达卜蜂莲花信用卡金卡 卡号 申领时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信用额度 35000元 申领人 杨雪棉 合同相关约定 1、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对所有应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2、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5%收取滞纳金;3、还款顺序冲还: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 透支事实 2008年10月16日产生服务费12元,2008年10月23日首次透支9500元,2015年11月28日最后一次透支19.96元后,此时结欠透支本金37477.57元,透支利息459.52元,滞纳金0元,其他费用30元。 还款事实 2008年12月9日首次还款10000元,2015年1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5000元,其中4540.48元冲抵本金、459.52元冲抵利息,之后再无还款。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32937.09元 滞纳金 1339.07元 其他费用 69元 透支利息 截止2015年12月15日的利息为601.03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32937.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备注 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对滞纳金应按透支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现原告主张滞纳金1339.07元,予以支持。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浙0324民初69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杨雪棉名下的牌照号为苏G×××××的车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雪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937.0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15日已产生利息601.03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1339.07元,其他费用69元;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保全费547元,合计1663元,由被告杨雪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肖月 人民陪审员周建琼 人民陪审员梁菲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徐意敏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