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余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034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代表人余友来。委托代理人姜军海。被告余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余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