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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负责人:王根荣。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5月23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贷款本金317.23元、利息2221.79元(利息截止2008年5月19日)、诉讼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新法执字第15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