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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与陶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陶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49号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投资人:范林龙。委托代理人:丁正松。被告:陶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与被告陶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