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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璟与汪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璟,汪建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徐璟。被告汪建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璟诉被告汪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徐璟负担。审 判 长  詹鹏飞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志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