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封俊英与王建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封俊英;王建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封俊英,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主西安市临潼区。被告王建社,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封俊英与被告王建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平安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