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与刘青江、圣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刘青江,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负责人王根荣。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青江,男。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圣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与刘青江、圣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刘青江、圣腾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青江、圣腾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刘青江、圣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75714.58、利息18988.06元、诉讼费2068元及其他费用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新法执字第1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