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姜金平与汪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平,汪建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069号原告姜金平。被告汪建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平诉被告汪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姜金平负担。审 判 长 詹鹏飞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志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