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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苏少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家哲、潘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王家哲,潘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少民初字第89号原告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杰。委托代理人吕勇。委托代理人马荣涛。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赵丹。被告王家哲。被告潘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家哲、潘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