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少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家哲、潘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王家哲,潘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少民初字第89号原告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杰。委托代理人吕勇。委托代理人马荣涛。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赵丹。被告王家哲。被告潘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家哲、潘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时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