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滕某,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陕西省气象局干部。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商洛市人,陕西省气象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畅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