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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滕某,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陕西省气象局干部。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商洛市人,陕西省气象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畅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