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荷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善金英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荷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金英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935号原告:上海荷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57号401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卫忠、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金英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嘉善县陶庄镇上海工业园区夏汾路1号。法定代表人:施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荷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金英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荷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09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