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林水与方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水,方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70号原告:陈林水。委托代理人:方明英。委托代理人:赵利正。被告:方胜荣。原告陈林水诉被告方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08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林水的委托代理人方明英、赵利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胜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07年6月23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在2007年12月底前分期归还,月息1分。届期后被告仅归还了60000元,尚有5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利息也没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7500元(从200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08年9月22日,按月息1分);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事实,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形式真实有效,对本案借款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07年6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新沙村村民方胜荣向陈林水借人民币拾壹万元正(110000),其中陆万元到2007年6月28日前归还,剩下伍万元正到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特此为据。身份证号码:××,电话:133××××1588。注:月息1分计。借款人:方胜荣,2007年6月2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首期60000元,剩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付息合同义务。原告之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胜荣归还陈林水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00元(自2007年6月23日至2008年9月22日按月息1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方胜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